令打工仔最痛不欲生嘅挫折,莫過於喺冇犯過嚴重錯誤或毫無預兆嘅情況下,僱主強迫他們離職,或勸退自行辭職,呢種毫無緣由嘅「被辭職」,對當事人而言絕對係嚴重嘅精神傷害。喺被迫離職嘅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點爭取應有嘅個人權益?
如果「被辭職」係無法扭轉嘅事實,應同舊僱主協議,離職前俾一些時間,例如至少三個星期至一個月,等當事人有時間搵工。臨走前,亦請直屬上司或老闆寫一封詳盡的推薦信(非人事部的官方版),並請他們日後做你的推薦人(通常招聘者會向最近期僱主查詢背景)。記得臨走前就要攞到推薦信,試過有厚面皮僱主應承咗,到僱員離職後「賴貓」唔俾,僱員氣結之餘也無法追究。
離職前要同人事部傾清楚所有賠償,特別係未放嘅有薪大假及長期服務金。前者會根據唔同公司嘅安排作出調整,有啲公司想員工留多一會以完成手頭上嘅工作,大假會以現金計算,如是者的話,當事人應計清楚大假換成的金額,免得喺唔知情嘅情況下被剝奪福利。至於長期服務金更應計算清楚,以免離職後有所爭拗。臨離開前亦應確保公司已付清所有報銷項目費用。
離職前應檢查有咩物品係屬於公司所有,例如名片、手機、職員證、大門鎖匙等,咪扮唔見咗就索性唔還,因為公司可能會追究責任,甚至要求賠償。就算被迫離職,都要小心保管公司財物,臨走前一一歸還,免得俾人懷疑,日後就手尾長喇。
無啦啦冇咗份工,當事人一定視老闆為前世宿敵,雖然憤怒指數爆標,亦唔好向同事唱衰老闆,或喺社交網站瘋狂爆料,以為話俾全世界知老闆咁刻薄無情,個心會好過啲。發洩完嗰刻係好爽,但報復行為可能會留下禍根,冇人會保證表面友好嘅同事會同老闆打小報告,日後搵工搵著舊公司做reference check,老闆或會唱衰番當事人;或行內人知道某人四圍爆料,會對佢印象減分。所以,千祈唔好有報復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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