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抗疫】疫情下精簡人手,員工職務被調動,如何釐清自身權益?

【職場抗疫】疫情下精簡人手,員工職務被調動,如何釐清自身權益?
Jobsdb content teamupdated on 22 March,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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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狀肺炎繼續肆虐,不少行業叫苦連天,「共渡時艱」已成為職場的2020年潮語。但有打工仔懷疑,老細為繞過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這一關,企圖用壓力測試來令僱員自願離職,於是,開始將員工的工作量,調至海量級別,甚至要求員工做一些非職責範圍的份內事,例如,明明在back office負責admin,但公司以「共渡時艱」為由,要admin同事在receptionist放無薪期間,幫手兼任接待工作。到底,在前所未有的疫境下,當上有政策,下又有沒有對策?法律界及HR專家對現時一些有可能出現的職務特別編排,有以下解說。

相互同意」是永恆王道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Albert So)表示,疫情持續,部分僱主可能需要精簡人手,而令一些員工的職務,有所變動。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主要條款,僱員有可能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為理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但假如此改動是經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因新的僱傭條款獲得勞資「相互同意」(mutual consent),才不會有違僱傭合約。

蘇文傑律師指出:「假設:某職員受僱一間機構時,需要履行的職務,是行政管理,但受近期疫情影響,公司希望員工可共渡時艱,於是要該職員在接待處幫忙接聽電話甚至清潔,遠遠超出原來合約上的工作範圍,那就有商榷餘地。」

蘇律師補充,問題癥結在於,僱主不能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除非僱主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否則,更改僱傭合約要項條款,有可能等於變相解僱。」他稱:「但到底職務上的變動,是否觸及『變相解僱』?僱員如能就工作『要項』,作出舉證,證明改變了原來的僱傭關係,就可能成為變相解僱。」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Albert So)表示,疫情下,僱員的職務改動如未經勞資雙方「相互同意」(mutual consent),將可能有違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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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必須睇清

那麼,甚麼是『正當理由』?按《僱傭條例》規定,其中的一個理由包括「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蘇文傑律師解釋,若因應疫情關係,部分辦公室同事需要接受「強制性14天隔離」,而餘下的同事因突發的人手問題,需要暫時負責其他同事的原來工作崗位,那就有可能構成『正當理由』。

至於何謂「要項條款更改」?蘇律師進一步解釋,最基本的「要項」,包括僱員工資、有薪年假。「至於『工作範圍』這一要項,可以很廣,所以每一個案的情況也不盡相同,不能一概而論。」假設,某僱員受僱於某零售店,工作時間是早上九時至下午五時,之後為因應顧客購物習慣及人流,僱主將僱員的上下班時間改為朝十晚六。

「僱主對僱員所提出的工作時間變動,有可能未必會涉及『要項條款更改』,因考慮到零售業或有需要就銷售策略,對營業時間作出調整,所以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不一定會列為『要項』。」蘇律師:「至於『工作』中的工作量,亦很難會屬於『要項』,所以就算僱員的工作量(workload)劇增,但若仍然是在同一工作範疇,例如,做文書的,依然繼續負責文書工作,亦很可能不構成改動僱傭合約之『要項』,僱員很難挑戰僱主在法律上的權益。如果是「『工作』中的『範圍』,譬如,僱員的職務本來負責設計,但僱主在僱員受僱後單方面要這名僱員兼任會計、物流,大大的超出了原本受僱範圍(scope of employment),便可能會歸納為『要項條款更改』。」

不過,作為僱員,有一點需要留意,就是僱傭合約的條款內容。蘇律師:「部分僱主會在僱傭合約上列明:『僱員除同意以上僱傭合約的工作之外,還要接受僱主不定時予以的工作相關指示』;當中的『any other employment related matters』,即『工作相關指示』,將可能令『工作』範疇變得更廣,所以,僱員必須要清楚了解,僱傭合約的內容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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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薄公堂,並非上策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何珮琪認為,非常疫情下,勞資雙方如能共渡時艱,固然是解決困境的理想做法,但若然在職務調動上,勞方難以接受,譬如,僱傭合約列明,某員工的職責是銷售產品,卻突然要兼顧店舖清潔,而合約亦無列明相關要求,僱員則有權就額外工作,表示不接受。

「問題在於,僱主是否在未獲勞資雙方同意情況下,強行這樣做,若然是,即是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僱員是可以根據《僱傭條例》中的『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保障自己的僱傭權益。」何珮琪列舉一個實例:某品牌的前線售貨員入職兩年以來,一直負責銷售成人服裝,因生意不景,僱主將這名僱員調到童裝部,雖然同樣是銷售服裝,但銷售對象與所需技巧卻截然不同,該名員工於是依照「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所要求的:「在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表明並不同意資方單方面作出職務調動安排。個案最後由勞資審裁處裁定,相關調動屬於僱主單方面的決定,在變相解僱情況下,該名僱員可獲遣散費。

不過,何珮琪認為,當僱主僱員就職務變動而有分歧,最終要對薄公堂,終究並非好事。最好的解決方案,是大家能互相體諒,平心靜氣達成共識,拿出誠意去溝通,這將可減少很多不必要的勞資對立以至糾紛,建立更好的勞資關係。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何珮琪指出,如僱員在工作上的調動,屬於僱主單方面決定,僱員不一定要默默接受。

撰文:TY  圖片提供:被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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