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各行各業都有無良僱主,時不時有拖欠薪金的新聞傳出,打工仔連最基本的準時出糧也慘被剝削。每位打工仔的人工咬開都有血有汗,所以更應該知道勞工法例,學懂保障自己,不容忍任何拖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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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當中包括僱員的基本工資、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無論你任職的公司是在月尾還是月頭出糧,打工仔都務必要知道自己的人工要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以免被無故拖糧而不自知。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都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出糧。假如你任職的公司是在每月的最後一天出糧,即僱主最遲不能拖過下一個月的7號出糧給員工,否則就會被視為拖糧。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如到了月頭8號但銀行戶口仍無動靜,應採取以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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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員工自行追討欠薪失敗,可以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看看還有哪些可行的追討欠薪方法。在追討欠薪前要保留證據,包括過往的出糧紀錄(證明哪一天是工資期),以及與僱主簽訂的合約等等。
員工亦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求助,勞資關係科可為僱主及員工之間作調停服務。如果雙方經調停後仍未能達成和解,調停主任會應當事人的要求,按其聲請金額,轉介當事人往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再作進一步的處理。不過要留意,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小額薪酬申索個案每宗不多於10名申索人,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均不超過 $8,000。另外如非經勞資關係科轉介而直接向仲裁處提出要求的案件也不獲受理。
仲裁處的聆訊是公開、以中文或英文進行。在適當時候,仲裁處可以指令當事人及證人出示任何證物,以及向他們和證人提出適當問題。仲裁官於聆訊完結後,會快作出裁定或命令。
萬一不幸遇上公司清盤,按法例僱員會優先獲得債權補償,可以獲取最多達$8,000的工資,亦可以獲得代通知金 (不超過一個月工資或$2,000,以較少者為準),以及不超過$8,000的遣散費,總計是$18,000,但若欠薪數目高於此,僱員應申請法援證明自己債權人之身份,以便向公司追討相關欠薪及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讓僱員毋須等待冗長的破產/清盤程序完結,及早獲得被拖欠的工資、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或遣散費。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可向受影響僱員發放以下特惠款項:
相關資料可參考:
香港政府一站通:僱員在僱主無力償債時的權利
社區法網:假如僱主面臨破產 / 清盤,我可以從哪處獲得協助?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這些法例訂明的罰則不是靠嚇,根據勞工處的資料,過往香港確實有僱主因為拖欠薪金,而遭罰款及判刑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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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有兩名合夥經營零售店的老闆,未有支付約四千元的人工給其員工。員工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欠款而獲判得直,可是兩名老闆沒有遵從判令繳款。其後勞工處就此個案進行調查,並檢控二人。其中一名老闆承認控罪,被判罰款一萬六千元,並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而另一位則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即時監禁十四天。
個案二:另一個案的事主是一位從事廣告業務的老闆,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支付工資給幾位離職員工;經勞工處調查後,便向僱主作出檢控。起初僱主否認控罪,但在案件開審後改向法庭承認所有控罪,最後被判罪名成立,即時監禁兩個月。
如若僱主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當初與員工簽訂的合約規定,終止與該員工的合約。僱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員工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其決定。
明白打工仔為保工作有時遇欠薪會啞忍,但謹記有些僱主正在挑戰你的容忍底線,但凡遇着不合理或遭剝削的情況,都不應默不作聲,尤其是遭無理欠薪時,要懂得尋求適當的途徑取得協助,據理力爭,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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