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有365日,而打工仔一星期只有一、兩天的假期是不足以回氣的,必須有有薪年假的加持,配合法定公眾假期,再有策略地運用請假攻略,才能駁出一個悠長假期,放鬆心情。有薪年假可謂打工仔的基本福利,但對於有薪年假,又有哪些不可不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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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員工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每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聘的員工,工作滿12個月後,都可以享有最少7日的有薪年假,其後按工作年資,有薪年假的日數也會加碼。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的意見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僱傭條例》中,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逐年遞增至最高14天如下:
服務年期 |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
1 | 7 |
2 | 7 |
3 | 8 |
4 | 9 |
5 | 10 |
6 | 11 |
7 | 12 |
8 | 13 |
9或以上 | 14 |
當然,香港還是有很多有良心的僱主,願意跟員工協議超過7天的有薪年假,而有薪年假的日數上限也會隨之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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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年假雖然是員工福利之一,但其實也不全然是自己可以調節及調度,話放就放。還有一項較少人知道的申請放假規矩,原來放假的日數也取決於有薪年假的總數:
少於10天 | 可將不多於3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
多於10天 | 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以分開發放。 |
當然,以前提過《僱傭條例》只是列明最低要求的標準,在不違反《僱傭條例》所列的情況下,僱主仍有大量跟員工的協議空間,給予員工自由度,讓他們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情況下盡情地享受自己的有薪年假。
可惜,香港人的工作實在太忙碌了,而總有忙到有氣無地方抖的時候。假若員工忙到連廁所都沒有時間去,更遑論放有薪年假?那麼員工放不到的有薪年假要蝕給公司嗎?
根據勞工法例,僱主不得在僱傭合約內加入任何條款,令僱員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包括支付工資以代替年假的條款。然而,如員工同意,法例准許員工可以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所以最後決定權還是在各位打工仔手中的。在勞工法例的保障下還有能力捍衞自己的打工福利。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員工在年假當天或年假首天(如年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也取決於公司慣用的做法。而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無論如何,假若你通過試用期後,即使未工作滿一年而辭職,你都有儲落一些未放的有薪年假,而年假的日數是這樣計算的:
至於如何處理剩下的有薪年假,就需要老闆跟員工協商後再作決定。
可以享受到的有薪年假才是福利,不然甚麼也不是。在可能的情況下讓自己放假喘口氣,能調整心情之餘,又可以紓緩工作壓力,說不定假期後可以提升工作效率。香港人,唞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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