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放假我返工的日子,心裏確實有點不是味兒。但紅日要返工的人士着實不少,如前線零售、醫護人員、公工交通工具服務人員,這些打工仔的工作性質正是on call三百六十五日﹔除了這些行業,一些寫字樓工都會因應特別活動安排而需紅日返工,如活動統籌幹士、市場推廣等,有event就要standby。而根據現行勞工法例,打工仔如需在法定假期及休息日上班,僱主必須作出補假安排,那麼補假的條件及限制是甚麼?以下為你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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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了解各位打工仔可享有的假期。在現行的勞工法例中,打工仔基本上可享有3種假期,一是有薪年假﹔二是勞工假的12天(唔知咩係勞工假可以睇呢度)﹔三則是每個按4‧18合約受聘的打工仔,每7天可以享有最少1天的休息日。撇開有薪假期不說,法定假期及休息日的權益及薪酬計算方法是有分別的。
根據勞工法例,老闆有權要求員工在法定假日工作,只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員工,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訂假日給員工便可。如勞資雙方同意,老闆可在法定假日或另訂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員工。在這些情況下,勞工處建議老闆應為員工所發放的另訂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記錄,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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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員工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法定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員工在法定假日當天或法定假日首天(如法定假日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而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法定假日薪酬給僱員。
老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即是只能作出補假安排,不能補錢。僱主如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至於休息日,則有另一套準則。休息日除了是規定每7天可以享有1天之外,也是讓員工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有權不替老闆工作的時間。可是,休息日的日子由老闆決定,而且分固定性及非固定性。就固定性的休息日安排,老闆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而非固定性的休息日,老闆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的通知形式均可。
老闆不得強迫員工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老闆要求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訂休息日予員工。另訂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老闆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員工另訂休息日的日期。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員工如有懷疑,務必向公司相關同事查詢,或諮詢勞工處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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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如老闆要員工在法定假期上班,合資格的員工可享有假日薪酬,而且須補假給員工;但如在休息日上班則只另補休息日便可,而未必有薪;打工仔請注意,休息日本身是有薪還是無薪都是勞資雙方的協議,而勞工法例沒有規定。
值得一提的還有,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老闆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該補假日子須排除法定假日,另訂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放假要返工也有不同的條件及權益,打工仔如要在假期工作,必須小心分辨格假期種類,而爭取相關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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