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有太多無理的原因淪為藉口,使勤奮的打工仔在沒有犯錯的情況下遭到無理解僱。
你可能會因為說錯一句話而被解僱,也有可能因為參加了一些假日活動而遭受解僱,甚至因為罷工而被秋後算賬「被辭職」……如果你遇上這些情況,應該如何自保呢?
首先,你要知道在某些情況下,僱主是不能辭退員工的,例如:
1.根據《僱傭條例》,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是違法的。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遭受無理解僱,而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員工可以就不合理解僱向僱主索償。
2.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遭遇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他;
3.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增補);
4.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解僱他。
*見下文5個僱主可以解僱員工的理由
▪ 拖糧有限期﹗追討欠薪要有先後對策,遇公司清盤最後一着是……
▪ 【紅日返工悲歌】補錢不能取代補假?勞工處規定僱主必須這樣做……
如懷疑遭受到無理解僱,被解僱員工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控訴。個案經勞資審裁處考慮後,或會命令僱主讓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但必須經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但勞資審裁處並不會強迫雙方接受命令;又或要僱主支付僱員終止僱傭金。此外,在適當的情況下勞資審裁處還可裁定僱主須支付不超過港幣15萬元的補償金給僱員。
老闆如故意及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受解僱員工,甚至可被檢控,經定罪後,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當然,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老闆想要炒你也會扭盡六壬,看看有哪些自以為合理的理由來強加在你身上。而事實上,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證明下列5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即屬有正當理由的解僱,亦不違法:
1.僱員的行為;
2.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3.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4.法例的規定;或
5.其他實質理由。
僱主更可以以下這些原因即時解僱僱員,而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行為不當;
3.欺詐、不忠實;或
4.慣常疏忽職責。
▪ 打工仔慘情事件簿:遲到罰款、被放假、返工交按金到底合唔合法?
部分條例存在不少灰色地帶。若有懷疑,或勞資雙方未能取得共識,可向勞工處查詢,或將個案轉交勞資審裁處處理。而當中的理由多半與工作態度、工作能力有關,而自覺合理地解僱員工。只要在平日處理好工作相關事宜,甚至留下有關的文件,都是有力的證據去證明你沒有失職。在日常工作中,你可以:
與同事及上司的工作交收,最好用電郵白紙黑字證明已完成。如果工作項目非用電郵或公司內聯網作交收,也請務必在完成工作後,補發一個工作已交收的通知電郵給相關同事。
可以建議同一部門的同事之間定下一個工作紀錄表,這些表格可以電子檔的形式放在公用的server,同事完成項目中的某部分時可填上時間及簡單內容作紀錄。一來可讓部門內的同事知道項目的進度,加強溝通;同時各位同事可以互相作大家的證人。
如果你過往的工作表現不俗,僱主多半願意在離職時為你美言幾句,撰寫一封得體的reference letter,讓你可在揾工時展示,給新僱主一個良好的印象。這些reference letter都是你工作表現的證明。假若因為工作表現而遭無理解僱,這些reference letter或許能幫上一點忙。
如最後都逃不過被解僱的命運,最起碼都為自己爭取合理賠償(即時解僱的話要爭取代通知金),而不是白白遭到解僱得個吉。打工仔要知道自己可以在期限內取得合理的終止僱傭金,即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這些補償包括員工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例如工資、代通知金、年終酬金、產假薪酬、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等款項。
在法治的社會,假如法例都未能保障你的話,就盡量想辦法保障自己。在遭受委屈的時候,起碼能提供足夠的證據替自己申辯。假若有一朝要對簿公堂,也有足夠的籌碼為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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