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即老闆與員工之間,未必一定經常可以保持一個相敬如賓的關係。當遇到糾紛時,如果未能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就可向勞工處尋求相關的調停服務,通過另一中間人協助雙方,達致和解。以下是申請及調停程序:
老闆及員工都可使用調停服務,當遇到僱傭申索或勞資糾紛時,當事人可親身前往就近工作地點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查詢。該處職員會與當事人面談,了解問題。無論有沒有普通調停或特別調停,處長可委任一名調解員或委任一個調解委員會調解這個勞資糾紛。
如當事人需要調停服務,最初就會交由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進行普通調停。根據《勞資關係條例》規定,處長可對該勞資糾紛進行調查及授權勞資關係科的調停員作調停,以促成勞資雙方達成和解。參與各類調停是出於勞資雙方自願的,條例並沒有硬性規定任合一方的當時人出席。調停服務以不礙於形式、簡單、節省時間的方法進行。該處職員會安排調停會議,並發信邀請對方在指定時間出席。在特殊情況下,相關的調停會議可以通過過電話形式進行。職員會協助僱主及僱員解決由《僱傭條例》、《最低工資條例》或其僱傭合約條款引起的僱傭申索和勞資糾紛,而該服務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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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停會議上,調停主任會協助勞資雙方探討問題的因由及情況,再進行分析,然後尋求彼此都可接納的和解方案。在調解的過程中,調解員可以調查勞資糾紛,例如探訪勞資雙方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各方受僱或經營業務的處所等。
調停員的立場是中立的,以協助勞資雙方了解問題和坦誠對話,消除彼此的歧見,避免事情惡化。調停員並沒有裁判權,不能判決誰是誰非;但如果發覺當中有涉嫌觸犯《僱傭條例》的事件,調停主任會轉介個案到其他科別作出調查。如有足夠證據,勞工處會提出檢控。
如勞資雙方能順利達成和解,調停主任可以協助草擬和解協議,並安排勞資兩方簽署,兩方都應遵守協議。如果和解牽涉金錢上的補償,調停員亦可協助安排付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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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調停員未能促使讓勞資糾紛達成和解,就要將此宗糾紛向勞工處處長報告。處長收到報告後,可以授權一位特派調停員發起或進行特別調停。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處長可以無須授權進行普通調停,而將該勞資糾紛直接交付特別調停。
若任何一方未能出席會議,或勞資雙方在會議中未能達成和解,調停員可安排另一次調停會議;或應當事人的要求,按其申索金額,轉介當事人到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尋求仲裁。
如遇到僱主破產或公司清盤而未能償還欠薪或其他款項時,勞資關係科會轉介僱員往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入稟僱主破產或清盤,並協助僱員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如果勞資雙方的糾紛已走進了死胡同而未能自行解決,不妨尋求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協助,以求儘快達到和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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