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討論區看到網友在呻:「已經遞左信,想放埋淨返啲年假,但公司竟然唔批!」其他網友紛紛留言「聲援」,但亦有辭職經驗的網友表示,這做法是合理的。如果是新工作緊接舊工作上班的打工仔,都希望在遞信後,向公司申請還未放取的有薪年假,乘機take a break。有人會話公司俾你放係人情,唔俾你放係道理,無論有理抑或無理,最後都係取決於公司決定。孰真孰假?
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任何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的員工,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換句話說,有薪年假是不能取代遞信後的通知期的。
同一個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法,要看公司的內部決定。作為打工仔的一員,這個做法好像較被動,亦看似不公平,但其實符合遊戲規則。
或許這是個眾人的迷思,勞工處就曾提出一個案例嘗試解釋不同情況,不同做法。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已遞信員工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這個情況是有點特別,不能說是先斬後奏,但人家確實是預先安排好的。
不過,基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而不能一概而論。勞工處當然會呼籲僱員在辭職時要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年假,須要考慮法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如有爭議,最終都交由法庭作出裁決。不過如有初步的問題,也不妨打電話給勞工處的相關部門查詢清楚。
如果你在離職時仍有未放取的有薪年假,而又放唔到,不用客氣,記住計清楚餘下有薪年假的報酬,確保收回足夠的金額!相信大家同貴公司一樣,都係講道理啫!
至於年假薪酬的計法,每日款額相等於員工在年假當天或年假首天(如年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也取決於公司慣用的做法。這筆款項會連同你的尾糧一同支付。
公司的相關部門須於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尾糧。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過了時限仍未支付相關款項,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所以如若不幸地被無良僱主拖尾糧的話,大可引用《僱用條例》中的條文,向僱主查詢他打算怎樣計算利息給你。大家都係跟足條例講道理啫!
▪ 尾糧計法:Last Day在月中 離職以日計薪 勿忘扣掉強積金
無論有多想放假都好,理智地避免做出曠工等行為,因為香港的《僱傭條例》有提到一個有趣旳地方: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如下):
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時解僱該僱員。
為了不要被人捉到無聊的把柄而乘機更無理對待你,遞信後如果不能放假,還是忍一忍。穩袋尾糧,拎埋封離職通知書(甚至是一份見得人的reference letter)才是長遠目標!留得青山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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