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尾辭職旺季,不少打工仔都已打好辭職信準備閃人,但有時辭職過程未必順利,假如遭到上司挽留,以各種理由拒絕辭呈,應如何是好?
早前就有網民於討論區以「我細妹向老闆遞辭職信遭拒絕」為題發文,指細妹辭職遭老闆拒絕,並延長其辭職通知期至兩個月,又提出加Bonus挽留細妹,然而卻沒提及加幅內容;相反,其他同事請辭即獲批准一個月後離職,令樓主替細妹大感不忿:「根本就是雙重標準」,更指細妹翌日會再向老闆辭職,但相信會再被挽留,請教網民如何應付這種情況。
帖文一出後,引起網民熱烈討論,紛紛分享個人見解:
「辭職都唔俾,根本唔需要理佢老闆,直接將封信放響佢枱頭,拍照,如果唔出糧就去勞工處舉報」
「你第一次返工阿,有得拒絕架咩」
「使咩佢同意,通知後夠一個月走.唔出糧就法庭見」
「邊有得拒絕㗎,一個月通知期唔係叫批准期呀,通知咗就得架啦!」
「難請人係你老闆嘅問題 根本唔係拒絕你辭職嘅理由」
「其實香港並沒有離職申請這會事,只有離職通知期,挽留是另一個事件」
「通知期合約應該有寫,唔係佢話加就加」
(按此看原po)
正所謂「返工如拍拖」,你揀人時,人揀你!當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總不能拒絕吧?職場如是,打工仔要辭職,只需「通知」僱主,而無需得到其同意,正如老細要炒人,也不會事先徵求員工同意一樣,所以僱主並無權拒絕員工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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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阻止不了員工辭職,只好使出各種挽留招數,其中最常見就是以「金錢利誘」,加薪留人,因此打工仔辭職前,應按自己的辭職原因,預想如何應對僱主的挽留──只要僱主提出的挽留條件,能夠回應你的辭職原因,你就會留低?抑或一早去意已決,無論如何,絕不留低?必需好好考慮去或留,因為沒有人能阻止你辭職,除了你自己。
不過,小編建議辭職一律不留低,因為在你提出辭職時,僱主對你的信任或已大打折扣,只是暫時難請人才挽留你,為物色其他人選拖延時間,你在公司的位置便會很尷尬,亦難再受重用。
打工仔堅決要辭職,便無需理會僱主的拒絕或挽留,只要完成辭職程序,便能功成身退!
1. 辭職信 必寫5點
辭職信除了是告知僱主你要辭職的書面通知,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可保障僱傭雙方,避免日後出現爭拗,因此必需清楚寫明:
讓雙方都有共識,不會有誤會,並親筆簽名確實,自然萬無一失。
當然,為了「日後好相見」,也應於信中表達對公司的謝意,感謝公司過去的裁培及機會。
2. 遞信必備「2招」
有打工仔試過遭上司撕毀辭職信,更有上司裝作沒收過辭職信,甚至「記錯」遞信日期,以阻止打工仔辭職!
其實原則上,打工仔可直接將辭職信交予人事部,只是職埸慣常做法,禮貌上一般會事先通知上司或老闆,所以面對上述情況,打工仔無需與上司「口同鼻拗」、浪費唇舌,只需做足兩手準備:
只要辭職信送達HR,加上電郵有齊時間、日期,自然不怕有人抵賴,成功完成通知僱主辭職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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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並沒規範僱員的辭職程序或對其作詳細說明,但一般而言,在試用期後,僱主或僱員有意終止僱傭合約,均需履行合約明確列明的通知期 (不少於7天);如無規定,通知期則需不少於一個月。
所以根據事主的情況,如其合約列明辭職通知期為一個月,僱主不能於未經事主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延長通知期至兩個月。
公司提早放人 打工仔有着數?
按條例所定,若打工仔要提早結束通知期,便需各公司賠償杷相應的代通知金,假如公司主動提出讓打工仔提早離職,豈不是便宜了打工仔?不,這視乎打工仔是否同意提早離職。
代通知金,需由提出縮短辭職通知期的一方賠償,因此,如僱主要你提早離職,但你不同意,僱主便應向你賠償代通知金,因為公司令你失去了辭職通知期內應得的薪金;相反,如僱傭雙方就提早離職達成共識,便可縮短通知期或豁免支付代通知金。
**溫馨提示:打工仔與僱主的所有協議,都最好白紙黑字寫低,並雙方簽署確實,以保障雙方權益。
完成公司的交接工作,就可以安心走人,重新出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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