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少打工仔本住「魚唔過塘唔肥」嘅金科玉律,都會選擇等公司一出完Bonus就準備華麗轉身。喺呢啲求職者當中,未必個個都有膽識同能力裸辭,另外亦因為對家庭有愛同責任,大部分都希望可以工接工,做到經濟無縫式交接。
之但係,由揀工到Send CV,之後再過五關、斬六將,成功通過Interview搵到份好工之後,新僱主通常都會要求你盡早返工。須知大部份公司都需要一個月正式通知期先可以離職,為咗唔好得失新僱主,好多人都希望盡量配合,於是就想利用之前儲落嘅年假嚟畀自己早啲走。但事實上,年假可唔可以代替通知期呢?
首先,我哋喺僱傭條例角度出發。終止合約時,雙方都需要給予對方適當嘅通知期(Notice period),而如果比原定通知期早走,就稱之為Short notice。
通知期係可以用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代替,所以其實無論你有冇剩餘年假,只要你肯支付適當代通知金,都可以提早離職。而從僱主角度睇,因為尚未放嘅年假*,都需要支付年假薪酬,所以只要交接妥當,用年假去Offset通知期,係可以大家商討嘅選項。
(*只限在個別假期年內受僱滿 3 個月後而未放取的年假)
另一個狀況係,辭職後身份變得尷尬,遇到上火嘅上司可能仲會畀面色處處留難,於是有啲打工仔會希望縮短上班時間,喺通知期內請年假,等大家唔使面阻阻。其實僱傭條例冇規定辭職後不能放年假,但係年假都係要僱主批准的,所以只要僱主同意就可以喇。
不過,對於某啲日常運作比較繁重嘅職位,僱主自然會希望同事可以留低幫到最後一秒。講到最後,轉工唔係一場戰役,大家留一線,日後好相見,最重要係雙方協商Win win,因為你永遠都唔知道將來喺工作上會唔會遇見前僱主,又或者要尋求前僱主幫手完成自己嘅Reference 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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