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了信和公司分手,不單要執好辭職時資方留下的手尾,也須注意隱藏在通知期、保密協議and more的魔鬼細節。這等魔鬼,隨時要打工仔求早退不得,求轉工不能(做回同行)!
一般來說,勞資雙方給予對的「分手」通知期為一個月,但有些職位需要兩個月,甚至三個月通知的也非少見。當初簽下僱傭合約時,欣喜於新工上任,沒有想到分手這麼長遠。到想搵工辭職時,問題來了,普遍急於用人的公司不會苦等你兩三個月,豈不是見工化水?
點解決?白紙黑字簽了約,那就尊重合約精神吧。若是有好offer在手,又真的好想走,兼衡量過自身財力,一於豪給資方,賠以代通知金,即走(但也要和公司商討,做好交接工夫,免對方因你急急腳走而倒瀉籮蟹)。如不想賠錢,倒不如裸辭,無牽掛地找新工。另一方面,若打工仔堅有料,新公司極需要他即刻返工,對方會出動buy out一招,即是替新人付代通知金。注意番,這非毫無代價的,資方或要新人留在公司一段長時間,如一年,否則要賠錢。
▪ 張晨:「Last day的那一天,你最該的收拾的……是人際關係。」
上工時簽了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簡稱為NDA),辭職時驚覺要過冷河一年半載,意味着期間不能投身敵對公司,以至不能做回同行,違反的話,要賠錢予舊主,對打工仔來說絕對是魔鬼到一個點。
點解決?NDA屬「限制性條款」,猶如加諸打工仔頭上的金剛箍。以往有從事電腦業員工受此困擾,依法申訴,審判官指出將「限制性條款」列明在合約是某些行業慣常做法,多訂定於高管、專才及有廣泛客戶的僱員,以保障僱主因員工離職而蒙受損失,是可以接受的。但對於非高管及專業人員的離職,如這位電腦從業員,不會令公司受損,此等NDA就屬不合理條款,審判官判資方敗訴,勞方毋須賠補償。據此案例,僱員可依本身實際情況來judge過冷河是否合理。
搵到新工,有好路數,醜婦美婦都終須見家翁,魔鬼在究竟要忍着淚向老闆說goodbye,還是如吃了誠實豆沙包般向他和盤托出,自己找到工呢?
點解決?因人而異,要視乎你的腦細是大方君子型,還是小器記仇型,抑或是其他騎呢類。我們怕實話實說,是恐防對方反應難測。大方君子型老闆,可以清心直說,對方明事理,不會阻人發達之餘,更會送上祝福。小器記仇型,認為他給你就業機會,一旦有新offer就離職,有負公司所托,也許會在你的「最後日子」期間有心為難。為自保,不必直言有後路,可以婉言追尋理想、換環境、休息一下……藉口悉隨尊便,唯要說得有技巧,有禮有節,讓對方有face,大家好來好去。
最後,決心辭職時,有個魔鬼細節打工仔或會忽略,便是工作證明,公司畀是人情,唔畀是道理!事關《僱傭條例》只列明員工有權取回應得薪酬,而沒有寫明包工作證明呀。離職時忘記取證明,事過境遷再問僱主,公司可以say no,到時喊都無謂。
點解決?還是那句:好來好去。辭職時千祈千祈記得拿工作證明。要不然,怎向未來僱主們證明你的工作經歷呀!大前提當然是和公司沒有反面啦,再者,和老闆/上司保持良好關係,也可拿封唱好自己的推薦信,請求對方做推薦人,亦不會托手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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