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殘疾人士的就業都不太容易,除了要僱主肯聘用,亦要考慮公司所在的位置及辦公室能否提供相應的配套設施,兩者增加了他們獲聘的難度。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於2008年8月31日起在香港生效,至今已超過10年的時間,希望通過推行有效措施,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士充分和平等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士的尊重,以及鼓勵殘疾人士平等就業。事實上,政府的不同部門及社福機構都有推出津貼及服務計劃,鼓勵僱主聘用殘疾人士,或許可以提供一個機會讓雙方試試看。
主辦機構:勞工處展能就業科
津貼內容:
僱主如聘用有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士,包括難以找到與其學歷或求職意願相符的工作,或有持續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士,就每名獲聘的殘疾員工最高可獲合共60,000元的津貼,而發放期最長為9個月。另外,由僱主委派的指導員成功協助殘疾員工在完成首3個月的聘用期後繼續獲聘用的話,最高可獲取獎勵金合共1,500元。
如僱主聘用沒有被展能就業科界定為有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士,就每名獲聘的殘疾人士最高可獲取相等於每名殘疾員工每月薪金三分之二、上限為每月6000元的津貼,而發放期最長為6個月。僱主委派的指導員成功協助殘疾員工在完成首個月的聘用期後繼續獲聘用的話,最高可獲取獎勵金500元。
主辦機構:社會福利署
服務營辦機構:指定資助職業康復機構
津貼內容:
計劃的參加者為經精神科醫生診斷為出現精神病早期徵狀的青少年或殘疾青少年,年齡介乎15至29歲,而且有需要接受就業培訓、見習及支援,才可在公開市場就業;服務機構會為每位參加者提供180小時的就業培訓。
僱主通過在職試用計劃,了解殘疾僱員的工作能力。在此試用期間,僱主可獲得最多6個月的補助金,金額為每名殘疾員工實得工資的一半,而上限為4000元。
▪ 4大歧視條例保障僱員—具敵意的工作環境令人不安 或觸犯相關條例
主辦機構:社會福利署
服務營辦機構:輔助就業服務、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殘疾人士在職培訓計劃、「陽光路上」培訓計劃
津貼內容:
僱主聘用由營辦資助職業康復服務的非政府機構所推介的殘疾員工後,由僱主委派合資格的指導員為殘疾員工在工作場所提供支援及指導(最長2個月,指導期在該名殘疾員工獲聘日起3個月內開始),指導員最高可獲取獎勵金1,000元。
主辦機構:社會福利署
管理機構:保良局
津貼內容:
合資格的僱主在聘用殘疾員工後,可以為每名殘疾員工申請一次性的資助,上限為4萬元,以用於購置能滿足殘疾員工在工作上特殊需要的輔助儀器及改裝工程,包括但不限於聽覺輔助裝置、點字產品、扶手、視覺放大儀器、電腦配件或配置設備等,以協助該名員工在工作場所執行職務及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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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復康會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進行了一項有關聘用殘疾人士的意見調查,訪問了約300名與殘疾人士共事的前線員工。當中大部分與殘疾人士共事的員工都認為殘疾員工在守時及誠信方面的表現較顯著,而且較一般僱員有責任感及細心。其實殘疾人士按其能力也可以在不同的工作崗位上發揮所長,冀望僱主可以放下成見,給這群潛能有待被發掘的員工一個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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