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回鄉證較BNO更易?2大原因致以「永久離港」為由 提早取回強積金失敗

持回鄉證較BNO更易?2大原因致以「永久離港」為由 提早取回強積金失敗
Jobsdb content teamupdated on 09 Januar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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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積金局(MPFA)數據顯示,打工仔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取回強積金(MPF)的個案數字,在今年首季創新高。但有申請人稱,即使決定離開香港到其他地方定居,卻仍然難以提前取走自己的MPF。不想望門興嘆,法律界人士表示,申請人應了解清楚「永久離港」的定義。

在MPF法定框架內,到底何謂「永久離港」?

「現行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無白紙黑字列明,何謂『永久離港』。」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Prof. Albert So)解釋,如欲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前取回MPF,申請人必須向強積金受託人,即保險公司或銀行,遞交申索累算權益表格、法定聲明表格,以及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文件,證明你:

  • 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居住在其他國家;

  • 且日後無意用永久居民身份,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受託人收妥文件並相信、接納聲明屬實後,申請通常會在30天內辦妥。換言之,上述需要在法定聲明表格填寫的2大要項,就是「永久離港」在聲明表格上的定義。

法定聲明表格,並唔係填份Form咁簡單

由於法定聲明表格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申請人如為了提早領取強積金,而在「永久離港」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就是以身試法,最高刑罰是罰款10萬及監禁1年。「這是頗為嚴重的罪行,因當事人除觸犯強積金條例,並同時涉及刑事罪行條例中的虛假聲明。任何人協助或教唆當事人作出虚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亦可能會被刑事檢控。」蘇律師稱。

移民後回流香港,是頗常見之事,這會否因而構成虛假陳述,墮入法網?「強積金提取者填寫聲明時,如真誠地決定永久離開香港,亦有出入境紀錄,但之後發覺,無論氣候、工作及生活環境,還是香港較適合自己而回流,由於不涉及虛假聲明,一般不會誤墮法網。除非他取走強積金後,從來沒有離開過香港,亦無合理解釋,則另作別論。」

若然已宣誓永久離港的人士,因僱主需要借調員工(Secondment)而重返香港職場,蘇律師指,通常亦不會抵觸法例。「如僱傭合約是在當地簽署,他效力的跨國企業只是借調僱員到香港工作,其家人仍在當地落地生根的話,抵觸法例的機會將會很微。」

「但假若一個人以永久離港為由取走MPF後,未幾便已回港,僱傭合約並且在香港簽署,觸犯虛假聲明的可能性就相對較高。如果他沒有合理辯解及證明到,在香港以外地方生活是他的原意,就有可能違反法定聲明。」

「順帶一提,根據法例,在香港工作的僱員,但凡未年滿65歲,連續受僱超過60日,就要供MPF。所以就算員工以Secondment形式留港工作一至兩年,亦要供款。《強積金條例》規定,員工在屆滿退休年齡前,只能基於『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累算權益一次。若該員工其後返港及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亦不能再次基於『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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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BNO提出申請有難度,持回鄉證較易過關?

近期一個有關「永久離港而提早取回MPF」的談論焦點,是有報道指,有人以BNO護照向強積金受託人表示會到英國生活,提出MPF申索時,申請卻被拒諸門外;但以同一理由提出申請的回鄉證持有人,卻成功獲批取回供款,在內地長住。對此,蘇律師認為,兩者不能一概而論。

「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如單憑BNO,卻無法出示其他獲准在當地居住的證明文件,例如僱傭合約、工作簽證、住宅租務合同,或水電煤單,申請通常都較難被受託人接納。」

「至於同樣以『永久離港』為由,持回鄉證的獲批進程,疑似較為順利,可能是與申請人的個人歷史因素有關,譬如,他原籍汕頭、廣州,本身一向已有當地通訊地址,在有證明文件的情況下,接受程度自然較高。近期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取回強積金的比率相對較多,加上經濟市況不似從前,有關方面可能怕有人混水摸魚,藉此行騙,所以審批時比以往謹慎得多。就算移居地點是大灣區,有個案顯示申請人亦一樣被追問:『有無當地通訊地址?有無租約證明?』所以到底存不存在雙重標準,不能以偏概全。」

避免提早取回MPF有延誤,要謹記2件事

相關申請出現延誤、不獲受理,蘇律師發現,很多時是因為:

  • 申請人只遞交申索累算權益表格,並未到民政事務總署,或於律師、監誓員在場的情況下,作出法定聲明。

  • 未有足夠資料,證明自己永久離開香港。

「有部分人提出申請時,只是向強積金受託人交代永久離港『計劃』,卻提交不到任何文件證明永久離港意願,誤以為『我諗住永久離開香港』就可以獲批。其實,只要證明文件充足,一般要在30日內取回自己的MPF累算權益,並不是那麼難。」蘇律師稱。

萬一離港前,仍未獲准取回強積金,亦不用過分憂慮,申請人只要在出發前,填妥所有文件,以及已經宣誓,就算身不在港,也可授權家人、朋友或專業律師等去繼續處理。

「申請人抵達移居的國家後,所簽的租約、僱傭合約、銀行入數紀錄、出糧紀錄,統統都是證明文件,加上本身有出境紀錄,事情就相對容易證明。」蘇律師稱,只要在作出法定聲明的時候,是真心實誠地決定離開香港,同時亦具有充分文件證明,強積金受託人是不會無緣無故刁難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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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步驟

1. 前往積金局或強積金受託人公司的網頁,下載並填妥以下表格:

  • 申索累算權益表格MPF(S)–W(O)

  • 法定聲明表格MPF(S)–W(SD2)

2. 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下列所需文件:

  • 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副本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MPF(S)–W(O)

  • 法定聲明表格MPF(S)–W(SD2)

  • 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文件證明,例如移民簽證、工作簽證。

3. 預約民政事務總署,在監誓員、公證人、律師在場下,作出法定聲明。

所有步驟完成後,強積金受託人通常會在30日內,支付你的累算權益,流程並不複雜。

撰文: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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