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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ring Advice Hiring process [HR小知識]僱主的強積金責任──員工離職應如何處理?
[HR小知識]僱主的強積金責任──員工離職應如何處理?

[HR小知識]僱主的強積金責任──員工離職應如何處理?

新僱員加入時,僱主有義務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而僱員離職時,則要妥善處理好最後一期供款,以及通知受託人的事宜。

新僱員加入時,僱主有義務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而僱員離職時,則要妥善處理好最後一期供款,以及通知受託人的事宜。

 

最後一期供款的期限及款額

僱主應安排在下一個月的「供款日」(即該月的第10日)或之前,把離職僱員的最後一期強制性供款,連同其他僱員的供款一併支付予受託人。

與計算現有僱員的恆常供款相似,離職僱員最後一期供款是於該支薪期已支付的有關入息的5%。

 

終止受僱通知

如僱員即將離職,僱主必須盡快把僱員離職一事通知受託人,好讓受託人更新該名僱員的帳戶紀錄。這樣做除了遵守法規外,亦可免被受託人誤報為拖欠供款,因為如果受託人不知道該僱員已離職,可能會因僱主沒有為該僱員供款而向積金局匯報其拖欠供款。

僱主可透過兩種方式,分別是以書面通知及利用付款結算書作出通知,把僱員的離職日期通知受託人。

向受託人作出通知的最後限期是下一個月的第10日,與作出最後一期供款的限期相同。

 

以強積金抵銷(對沖)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安排

在現行的強積金法例下,如僱員可按《僱傭條例》獲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可以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僱主的供款及其投資回報(統稱「僱主供款」),抵銷須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足以完全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餘額。另一方面,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多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在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額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並歸屬於僱員。

 

兩種抵銷的方法

如僱主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應先盡快與受託人聯絡,查核僱員強積金帳戶的僱主供款總額,以選擇合適的抵銷安排。

按照法例,僱主可選擇以下一種方法進行抵銷:

  1. 僱主先向僱員支付全數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然後向受託人申請取回僱員強積金帳戶內的僱主供款,以作抵銷。僱主應緊記要求僱員以書面確認已收妥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項,否則受託人可能無法辦理抵銷。

  2. 僱主從須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金額中,先減去僱員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的金額,如僱主供款不足以抵銷整筆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則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與僱員帳戶內僱主供款兩者之間的差額;如有餘額,則須繼續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歸僱員所有。

 

資料來源:MP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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