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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Insights Salary trends 強積金對沖機制將被out:資方不可再以MPF,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強積金對沖機制將被out:資方不可再以MPF,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強積金對沖機制將被out:資方不可再以MPF,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強積金(MFP)制度於2000年實施以來,「強積金對沖」機制一直沿用至今,所謂「對沖」,即法例允許僱主解僱員工時,在強積金戶口中的僱主供款部分,提取其累算權益來抵銷須付的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或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不過,今年6月立法會已經三讀通過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並預計最快2025年實施。新方案下,僱主以及為公司勞資雙方把關的HR,可如何計算應付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當中又有甚麼相關細節,需要打醒精神?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有指定計法

根據勞工處《僱傭條例》指引,合乎以下資格的受解僱員工,也能領取遣散費或者長期服務金補償。

領取遣散費資格

在連續性合約下,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因裁員而遭解僱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而不再獲續約。

・遭停工

領取長期服務金資格

在連續性合約下,受僱不少於5年,並且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因裁員而遭解僱,而並非因為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滿後,不獲續約。

・在職期間死亡

・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至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款項計算方式如下:

月薪僱員:

計算方式:(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註:工資上限為HK$22,500,即是,就算僱員月薪3萬,在計算遣散費時,只會是:($22,500 x 2/3) x 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計算方式:(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不論是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可得的款額,也有上限,最高金額為HK$390,000。

累算權益」多寡可影響對沖

在現行的「強積金對沖」機制下,僱主如因裁員或結業,須向僱員作出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補償時,是可以從其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之中,提取款項,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這筆數。所謂「累算權益」,是僱主每月將僱員入息的5%,或HK$1,500「封頂」上限,放入強積金帳戶後,連本金及投資回報累積而來的金額。

假如僱主部分的累算權益是高於應付的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是不用就上述補償作額外支出,亦即俗稱的強積金「對沖」,能以這些累算權益來抵銷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如累算權益是低於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就要付上差額。

強積金「對沖」例子:

情況1:累算權益(僱主部分)高於遺散費/長期服務金

僱主應支付僱員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HK$30,000
強積金賬戶內的累算權益(僱主部分)HK$50,000
抵銷後(即「對沖」後):
僱主可從累算權益(僱主部分)抵銷的金額HK$30,000
僱員所得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HK$20,000
僱主就僱員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須付的額外支出HK$0

情況2:累算權益(僱主部分)低於遺散費/長期服務金

僱主應支付僱員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HK$30,000
強積金賬戶內的累算權益(僱主部分)HK$20,000
抵銷後(即「對沖」後):
僱主可從累算權益(僱主部分)抵銷的金額HK$20,000
僱員所得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HK$0
僱主就僱員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須付的額外支出HK$10,000

新方案「劃線」安排,衍生兩套遣散費計法

「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一旦實施後,意味僱主日後不能再以強積金僱主部分的累算權益,抵銷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不過,「劃線」(實施日期)前的僱主供款依然可以用作對沖。

例如,僱員A在某公司的年資為5年,最後月薪HK$15,000,「劃線」後一年被裁員,他的遣散費及強積金供款就要分成兩部分處理:

遣散費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僱主須支付的遣散費金額強積金僱主供款戶口結餘
首4年受僱期 (可對沖)HK$15,000 x 2/3 x 4 = HK$40,000HK$36,000HK$4,000差額HK$0
劃線後1年受僱期 (不可對沖)HK$15,000 x 2/3 x 1 = HK$10,000HK$9,000HK$5,000 (新制下,另一半金額由政府補貼)

HK$9,000

(僱員要存至65歲方可領取)

以上例子說明,僱員A於劃線1年後被裁員,資方仍可動用劃線前累積的僱主累算權益支付遣散費;至於劃線後1年的HK$10,000遣散費,僱主可獲政府設立的過渡基金,補貼一半金額,即實質只需額外支付HK$5,000。

新舊機制主要區別,一目了然

新方案下,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工資比率及上限,維持不變,分別為月薪的三分之二,及上限39萬元。但新制規定,僱主要額外為僱員在新設的專項儲蓄戶口,按僱員每月收入的1%,作出供款,以便為日後的潛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巨額,早作儲備。

現行對沖機制 vs 對沖(新)方案

新舊制到底有何主要分別?從以下列表,一目了然。

現有強積金對沖機制強積金對沖(新)方案
僱主供款累算權益HK$37,800HK$37,800
僱主須支付僱員遣散費HK$40,000HK$40,000
可抵銷(對沖)金額HK$37,800HK$0
僱主的專項儲蓄戶口1%
對沖後,僱主須額外支付HK$2,200HK$0
僱員B最後可得HK$40,000HK$77,800

上述例子,是假設:僱員B月入HK$20,000,年資3年,勞資雙方每月各供款HK$1,000,如強積金戶口在過去3年的投資回報率為5%,則僱主及僱員的總累算權益亦分別為HK$37,800,而得出以上計算結果。

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雖然立法需時,但作為僱主,任何時候也應未雨綢繆,對新機制早作了解。

資料來源:勞工處、積金局、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香港職工會聯盟 

撰文: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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