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每位按連續性合約獲聘,即幫同一個老闆連續打工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的員工,如果想炒老闆魷魚,而又希望即時離職,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給老闆,以取代通知期。當然,反之亦然,如果老闆想炒你而希望你立即在公司消失,也要支付相對的代通知金,才可以叫你「好行唔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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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決定性因素:受聘時間、離職通知期、人工
根據老闆與員工之間在僱傭合約中訂立的離職通知期,會直接影響要否支付代通知金。而這個離職通知期,又取決於在試用期內的哪個階段,《僱傭條例》有列明以下處理方法:
即是說,如果你返新工,而發覺新工不太適合自己的話,是可以即日遞信即日走,而無須支付任何代通知金給老闆。站在老闆的立場也如是,老闆覺得你不適合,在試用期的首月內也可以即時叫你走……雖然冇代通知金,但記住計清楚人工先好走。
受聘時間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
試用期間的第一個月 |
無需通知期 |
無需代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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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的第一個月後 |
勞資雙方訂下的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
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
見以下表計法 |
勞資雙方訂下的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
不少於7天通知 |
見以下表計法 |
有另一個情況是,假若老闆與員工之間訂立的合約沒有試用期,或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擬定的期限。
合約內容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
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
見以下表計法 |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
不少於1個月通知 |
見以下表計法 |
我們較常聽到的1個月通知,也有按一年中不同月份辭職而通知期不同的工作,或按職位級別不同而離職通知期不同的,通常職位(責任)愈大,離職通知期也愈長;這些都要在入職時跟老闆協議清楚,以免後患無窮。
代通知金的計法:按日/星期計、按月計
時間單位 |
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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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
X |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 |
代通知金 |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
「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
X |
通知期的月數 |
= |
代通知金 |
個案一:
陳先生是一名補習老師,每日工資為1000元,而他跟老闆訂明的合約中列明的離職通知期只需7天。如果他上遞信辭職後即時離職,根據上表的計法:
$1000 X 7= $7000
他只要支付7000元的代通知金便可。
個案二:
王小姐為營運副經理,每月工資為35000元,而她跟老闆訂明的合約中列明的離職通知期需要3個月。如果她想遞信辭職後即時離職,根據上表的計法:
$35000 X 3= $105000
她要支付$105000元的代通知金方可即時離職。
代通知金:課稅
在2012年4月1日以後由老闆向員工發放的代通知金,屬於應課稅收入,在收到公司給員工的報稅表時,員工就要小心檢查清楚。相反,如果僱員提前離職而向僱主繳交代通知金,該筆款項則不屬於可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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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也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如在以下情況,老闆或員工可以在無須給予對方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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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立場 |
員工立場 |
特殊情況 |
1).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2).行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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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受僱主苛待;或 3).已受僱不少於五年,並經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目前的工作。 |
但上述不賠代通知金的理據,無論僱主還是員工都要手握證據才能實行,所以很多時雙方都不會出此下策。筆者希望你是打算支付代通知金給老闆的一方,畢竟有好路數先會有此一着。各位如真要行到這一步,也請萬事以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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