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愛很易,相處很難,分手分得乾脆利落更難。套落職場,向上頭辭職,和公司分手,以為日後各行各路,互不拖欠,怎知尾糧一出,才知公司或拖、或欠、唔計足,以致人走茶涼,卻仍有錢銀瓜葛。打工仔女唯有依法辦事,了斷資方有心定無意製造的手尾!
相信大部分打工一族都知,依照《僱傭條例》,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係,公司是準時出尾糧,但發覺少了一截……
這在sales行業常見,辭職後公司付清工資(底薪),但佣金就有拖冇欠。
依法追討:根據《僱傭條例》,工資的定義包括佣金(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除外),因此,所有佣金均屬工資,須按勞工法,即是勞資雙方在沒有抵觸法例的情況下,按僱傭合約所協定佣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來付給員工。
任職期間常要出外工作或出差,員工代付的交通費、飲食住宿等費用,以至平常為公司購物等雜費,離職後要拿回這些petty cash,辛苦過返工!
依法追討:按《僱傭條例》,工資並不包括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任何應付予僱員以支付其因工作而招致的特別費用等,所以如公司有心賴帳的話,要追petty cash難度甚高,須向會計部死纏爛打,求助勞工處,對方亦只會協調,或建議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
辭職時,另一資方常見的手尾是冇計或漏計年假。譬如員工last day後還有大假未放,公司卻對這些應放之假側側膊。
依法追討:又要搬《僱傭條例》出來,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而僱員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須於隨後12個月內放應得的有薪年假。僱員同意的話,可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如享有12天年假的僱員,可以享用10天年假而接受相等於2天年假的工資。故resign後,發覺公司冇計或漏計annual leave,即和人事部商討,一是走前放假而延長通知期,二是按勞工法以薪代假,彼此冇拖冇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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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時不想關係糾纏不清,咱們打工仔女定要保護自己,以免錢包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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