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電子郵件、電話及網頁瀏覽記錄,透過閉路電視,監察著各人的一舉一動甚至表情,那麼微細的監控,並非衝著犯人而設,而是一些企業用來了解員工生產力指標的微觀管理(Micromanagement)。就此,有網民大罵這種做法變態,覺得每日上班跟坐監並無差別。其實,以上述途徑監察員工,會否有侵犯私隱之嫌?遇到這樣的監控,打工仔到底可否說不?
早前有網民在討論區大吐苦水,表示公司在所有員工的座位天花板位置,裝上連收音功能的360度4K監察鏡頭,電腦亦裝了監控軟件,追蹤大家的網頁瀏覽記錄及電郵,上班有如坐監,質疑公司是否侵犯員工私隱。就以上情況,蘇文傑律師(Prof. Albert So)回應,根據現行香港條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範圍涵蓋的是「個人資料私隱」,而非「個人私隱」,所以假如僱主在辦公室設置閉路電視,監察僱員工作情形,雖然有可能因此而引致員工感到渾身不自在,甚至反感,但由於這是「實時監察」(Real-time Surveillance),故並不抵觸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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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閉路電視或類似設備有啟動錄影功能,僱主卻沒有告知僱員,則作別論。」蘇律師解釋:「但凡進行錄影、錄音,而非純粹實時監察,即屬『資料收集』,假使僱主未有向員工發出『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例如,在僱傭合約、職員手冊中述明是基於甚麼目的,在辦公場所安裝閉路電視,以及攝錄;又或沒有交代清楚,僱員使用僱主提供的電話時,包括手機,對話及留言會被錄音,僱員是可以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簡稱「公署」)提出投訴。可是,如果公司已『告知』員工,會作出資料收集,即錄影、錄音,則不會構成爭議。」
言下之意,只要公司對員工開門見山,表明來意,就可以展開微觀管理,監控著每一個打工仔?蘇律師稱,縱然根據法例,向員工作出資料收集時,告知便可,暫時亦未有一個法律渠道,容許僱員禁止僱主監控職員的工作活動,可是,當中仍有一個制衡機制,就是「資料收集不可超乎適度」。
他續稱,現行法例雖並無明文定義,甚麼謂之「超乎適度」,但一般而言,如資料收集者有其他侵擾程度較低的替代選擇,甚至是不用收集他人資料,也能達致同樣目的,而僱主仍使用侵害性較強的方式來監控員工,便有可能「資料收集超乎適度」。
舉例說,使用監測辦公室人流、以助環保節能的佔用感測器(Occupancy Sensor)時,二維碼掃描其實毋須實名追蹤哪名同事在座位,也可得出所需數據;又或,公司想防止僱員違規進入一些不當網頁,或從互聯網下載不應下載的內容,安裝過濾軟件便可,未必需要用監控軟件查看僱員的網頁瀏覽記錄。
凡此種種有替代選擇而僱主最終決定以侵擾性較高之方式,來監察員工工作行為,僱員是可向公署投訴,經公署調查,如認為資料收集超乎適度的話,私隱專員將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其採取補救措施,若資料使用者不依從執行通知,將有機會被控違反六項保障資料原則中之第一項:資料收集原則(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 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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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關乎個人資料私隱的爭端,是資料發布、轉移時,未獲當事人同意,就算接收資料的第三方是執法部門,亦需得到當事人允許,才可將資料轉移。「有些公司會在其官方網頁,圖文並茂介紹工作團隊,但假如未經員工同意,將對方的個人照片放上機構網頁,亦可引起爭議,當事人是有權投訴。」蘇律師提示:「在社交媒體盛行的年代,把截圖或影片上載至各平台分享,是司空見慣之事,可是,如僱主或主管透過閉路電視監察僱員工作活動時,發現對方偷懶問題嚴重,於是將影片內容在分享平台上公布,卻屬違法,因在未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影片轉交第三方,就會抵觸法例。」
其實,和諧的勞資協作,對雙方也有好處,雖然《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提及到,僱主有權指示僱員的工作活動,因此理論上可監察其活動,但監察是否「合理」和「公平」,十分重要。上述指引須知亦有提示:過度的監察措施會對僱員構成壓力,損害互信基礎。
因此,過猶不及;僱主僱員如能以互諒態度,保持良好溝通,才可令協作變得更有意義和有成果。
撰文: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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