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年尾年頭交接時候,都是打工仔的轉工旺季。對於一些首度參與「職場大遷徙」的上班族來說,遞辭職信時,Last day的日期該怎樣計,年假怎樣扣,還有雙糧、花紅、尾糧的安排,都需要弄清弄楚,以保障切身的應有權益。
除非公司在僱傭合約中有特別列明離職通知期,否則一般打工仔在試用期後辭職,都需要有不少於1個月的通知期,即是如果你年尾遞辭職信的日期是12月15日,最後工作日(Last working date)就是12月14日,這是《僱傭條例》的成文規定。
但有些職場新鮮人,會將曆日(Calendar month)和工作天(Working days)混為一談,誤以為「1個月」通知期即等同「30或31日」,如是者,在1月31日遞信時,將Last Day寫成3月2日,但其實最後受僱日應是2月28或29日才對。
同一原理,如僱員於2月28或29日提出辭職通知,3月31日才是派散水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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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工作交接前,相信所有打工仔都想小休一下,充滿電後,才重投996或886職涯,而最理想的安排,當然是可以將手頭未清的年假,用來抵銷辭職通知期。
但很可惜,依照《僱傭條例》,當終止僱傭合約時,員工如仍有年假未放,是不可以用來抵銷通知期,唯一可扣的,是補假(Compensation leave),例如在法定休息日或公眾假期用來開工的日子。之不過,年假雖不能扣,離職的員工卻可以將這些應得又未有機會放的假,以工資代替。
計算年假薪酬的方法,並不太複雜,只要先盤點一下,還有多少日年假在手,然後再乘以12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Average Daily Rate, ADW),就有答案。
計算年假公式:該年度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該年度的受僱日數 ÷ 365日)
計算每日平均工資(ADW)公式:(12個月工資總額 – 不予計算在內的工資) ÷ (365天 – 不予計算在內的日數)
「不予計算工資」和「不予計算日數」的定義,是無薪或只支付部分薪金的金額和日數,根據《僱傭條例》,扣減這些金額和日數的作用,是要防止計算ADW時,平均工資會被拉低。
假如你實在急不及待,很想早點離場,唯一的解決辦法是向僱主支付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根據條例,如僱傭雙方協定的通知期是以「月」為單位的話,代通知金的計算方式是:
辭職日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 通知期的月數 = 代通知金
如通知期是以「日」或「星期」為單位,公式則是:
辭職日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 通知期的日數 = 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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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所有打工仔都關心的雙糧、花紅,在他們遞信之後,到底是點樣計?
《僱傭條例》其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必須向員工支付雙糧、花紅這類「年終酬金」,僱員能否獲得這筆款項,一切視乎雙方簽署僱傭合約時的協議。
如果僱主在僱傭條款內,列明有這些酬金,就必須履行合約內容,向員工發雙糧、花紅;不過,假如員工在合約訂明的酬金期完結前辭職,是不會獲得任何按比例計算的金額。
所以又要Quit,又想分Bonus的打工仔,一定要睇清楚合約細節,才鐵定你的遞信日子。
計尾糧亦是打工仔要搞清楚的事,除基本薪金外,僱主是必須連同佣金、加班津貼、以工資代替任何有薪年假的項目,也計算在內。
另外,根據《強積金條例》,還要扣減當月的強積金,除非員工任職公司的日子不超過60天,才不用理會扣減事宜。
萬一僱主在員工遞信終止僱傭合約後,突然拖延症發作,於7天內仍未向僱員發放尾糧,且無合理解釋,即屬違法,並有可能要繳付欠薪利息。假使員工遇到這種情況,就一定要據理力爭,好好保障作為打工仔的自身權益。
撰文: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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