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糧計法 | 計算離職薪金4大要項 勿忘扣掉強積金

尾糧計法 | 計算離職薪金4大要項 勿忘扣掉強積金
Jobsdb content teamupdated on 03 February,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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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正確計算尾糧相當重要,重要事項包括未發放工資、有薪年假補償及強積金扣減。計法眾說紛紜,標準不一,如何釐清諸多細節?本篇文章將為你計清尾量,留意計算方法除了以日數計算,亦可採用12 個月平均工資方式;打工仔更需要了解辭職通知期、有薪年假處理方法及假期薪酬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糧方程式:伶仃日子如何計?

二、計尾糧前你還要知道的是……

  1. 究竟在哪一月遞信最好?最後工作日 Last Day 怎樣計算?

  2. 你有多少有薪年假在手?

  3. 有薪年假如換成錢,該如何計算?

  4. 僱主可以扣除假日薪金嗎?

三、收取尾糧的期限:離職後的7天黃金時間

四、常見問題

辭職可以有無限原因,無論你是找到筍工有好路數,或裸辭去放飛自我,甚至是到外國放個悠長假期,都記得離職時計好尾糧。做個精明的打工仔,你當然要清楚職場的遊戲規則,無謂蝕不必要的底。

一、尾糧方程式:伶仃日子如何計?

要學懂如何計尾糧,首先你要搞清楚尾糧是如何組成的,當中包括任何未發放的工資,即底薪+佣金(如有)+超時補水(如適用),還有以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有薪年假(一般服務於同一家公司滿一年便可享有薪年假)。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指引,僱主須扣除僱員於最後一個薪金期內的強積金供款(僱員5%部分),但如員工僅受僱不足60天,則毋須供款。值得留意的是,2025年起,僱主不得以強積金供款金額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以月薪形式聘用的員工如果由辭職日至離職當日剛好為時一整個月,如8月1日至8月31日,在計尾糧時只需以合約月薪發放便可。但若然離職日並不是該月最後一日,如10號、20號,這些日子如何計算?

事實上,現時勞工法例未有列明企業必須以哪條公式或方法來計算尾糧工資。但一般而言,最多僱主會選擇直接以月薪除以當月日數,即當月工作了多少日就發多少日工資。值得注意,剩餘工資要視乎合約有否列明「休息日有薪」:

「休息日有薪」,就將當月工資除以當月總日數(通常30或31日),乘以最後一個月的上班日數。

  • 假設1月20日離職,即最後工作日期(Last Day),僱主便要在離職當月 (即1月份),支付1月1日至20日的薪酬給員工。 
    計算公式:12,000 港元 / 31 天 x 20 天 = 7,741.93港元 (未發放的工資)

「休息日無薪」,則除以當月的工作日總日數(通常20至27日),乘以最後一個月的上班日數。

  • 假設當月工作日總日數為22日,上班日數日為15日,僱主便要在離職當月 (即1月份),支付15日薪酬給員工。
    計算公式:12,000 港元 / 22 天 x 15 天 = 8181.82港元 (未發放的工資)

另外,僱主亦可以依據《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使用計算法定權益方式,以12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來計算尾糧,然而此方式相對較少公司採用。同樣假設1月20日是最後一日上班日(Last Day),公司便須計算由1月1日至1月20日的工資給員工。一般計算公式如下:

  • 每日平均工資 = (12個月的工資總額–不予計算在內的款項) ÷ (365天–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
  • 假設月薪$12,000 元,休息日有薪,在離職日期前的12個月期間賺取的工資為$144,000元,包括工作所賺取的工資及有薪假期。
  • 在該12個月內放取的假期:71天全薪假期,包括52 天休息日、12 天法定假日 、7 天年假,假如全部為有薪假期(關於有薪假期請參看下文第2-4項),而員工並無獲得其他形式的無薪假期如無薪病假或事假,便不需在「不予計算期間」的條件內剔除。
  • 不予計算的期間及款額:如果在該12個月內,員工沒有因放取假期而獲支付少於全部工資,須剔除的期間及款額均為「0」。
  • 計算在該12個月期間所賺取工資的每日平均工資:($144,000 – $0) ÷ (365日 – 0)= $394.52 元
  • 離職月尾糧應為1月份20天工資:$394.52 元 x 20天= $78,90.40元-$394.52(5%強積金)=$7,495.88

注意:勞工團體建議,僱主選擇較高的工資計算方式,給予僱員較高的尾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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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以下的法定權益項目均須以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所以不同於月薪工資的計算方式沒有指定,有薪年假就必須要這樣計算。

1. 假日薪酬

2. 年假薪酬

3. 疾病津貼及有關條文

4. 產假薪酬及有關條文

5. 侍產假薪酬

6. 年終酬金

7. 代通知金

8. 不遵從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的額外款項

二、計尾糧前你還要知道的是……

1. 究竟在哪一月遞信最好?最後工作日Last Day怎樣計算?

你的Last Day一般按辭職日起開始計算,詳情可參考你與老闆所簽訂的合約;一般而言,過了試用期後的辭職通知期需一個月。假若你是在2月14日遞信辭職,你的Last Day便會是3月13日。

這裏多提一個遞信貼士:如你是每週工作五天,而且是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你就要巧妙地挑選遞信日子。打算在2019年1月辭職,可以考慮星期五遞信,即在1月4日(星期五)辭職,Last day便會是2月3日(星期日),實際只上班至2月1日,但計糧便會計到2月3日,變相多賺了人工;不過有關休息日是否有工資,也需要在入職前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還有值得一提的是,如辭職通知期需要一個月的話,你就知道一年中哪一個月最短,最適合辭職了。

2. 你有多少有薪年假在手?

前面提到尾糧有一關鍵元素就是年假薪酬。如果在離職時,還有未放的有薪年假在手,你可跟僱主商量看看如何處理。對於有薪年假的處理方法,沒有明文規定,取決於員工和老闆的協商結果。你可以嘗試問問老闆能否讓你以有薪年假取代上班日,變相提早Last day;如你身負重任,或公司同事希望你能完成更好的工作交接,那公司便必需將這些有薪年假換成錢讓它隨尾糧跟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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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薪年假如換成錢,該如何計算?

根據勞工法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而一般而言,有些僱主會讓員工在通過試用期後,預支該年度的有薪年假。無論如何,假若你通過試用期後,即使而未工作滿一年而辭職,你都有儲落一些未放的有薪年假,而年假的日數是這樣計算的:

離職計糧_算式範本1

如你一年有12日年假,而從你上班第一天至last day的總日數為265天,按以上算式計算,四捨五日後你有約9天未放的有薪年假。如要將些有薪年假換成錢,可以這樣計算:

離職計糧_算式範本2

4. 僱主可以扣除假日薪金嗎?

 一般打工仔可享有的假期為:

1)休息日,即工作7日可享有不少於1日的休息日,例如打工仔普遍放的星期六、日便可稱為休息日,要留意的是《僱傭條例》並無訂明休息日必須支付僱員薪酬﹔

2)法定假期,即每年政府公佈的法定假期如年初一至三、清明節、復活節等等,只要僱員按連續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以上,即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期﹔

3)有薪年假,僱員只要受僱滿一年以上,便可享7 天有薪年假,按年資由7天起,每年增加1天,最多14天。按照以上論述,除休息日沒有訂明有薪無薪之外,另外兩種假期都是在指定條件內享有薪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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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取尾糧的期限:離職後的7天黃金時間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於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尾糧。如僱主忘記找數,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所以如若不幸地被無良僱主拖尾糧的話,大可引用《僱用條例》中的條文,向僱主查詢他打算怎樣計算利息給你。

當然,如果老闆不是太無良,還是希望雙方能夠好頭好尾,不要把關係弄至太惡劣。希望準備辭職的各位,都能順利收到尾糧,同老闆和氣收場!

四、常見問題

 問題 1:僱主少付或爭議尾糧時,我可以怎樣證明與追討?

當你懷疑尾糧被少付或僱主在計算上有歧異,首先要把所有可作證據的資料保存好:如最近幾個月的薪單、加班或佣金記錄、合約、辭職信及任何與僱主的書面(電郵/訊息)往來。帶齊證據後,你可先向僱主書面查詢(要求逐項列明計算方法),若僱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發放,勞工處提供「勞資糾紛調解/申索」途徑,你可申請調解或向法院追討欠款;另若屬刑事性拖欠(例如蓄意不付並無合理辯解),僱主可能觸犯《僱傭條例》相關條文,勞工處亦會提供跟進協助。請注意,《僱傭條例》規定一般應付款項應在合約終止後 7 天內 支付,這是主張權利的重要法律基礎。

問題 2: 我工資包含佣金、加班與年終酬金,尾糧應如何計算?

若你的薪酬包含變動部分(如佣金、變動獎金、加班費等),在計算某些法定項目(例如有薪年假、病假、產假及代通知金等)法律要求使用 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average daily wage) 作為計算基礎。具體做法是把在相關 12 個月內實際賺取的工資總額扣除不計算的款項,再以(365 天減去不予計算的日數)作除數,得到每日平均工資,再乘以應計日數。這意味着變動酬金會按實際已收金額攤算進 12 個月的總額,有利保障員工在有變動薪酬情況下仍能獲得相對公平的法定權益計算。至於雇主自行以「本月日數比例」計付最後未發基本工資,若合約或公司慣例有不同安排,雙方亦可依約執行,但法定項目仍須按平均工資計算。勞工處及《僱傭條例》附錄就如何計算平均工資、以及哪些期間/款項須被排除,均有詳細指引,可供核實。

問題 3:MPF(強積金)對沖安排現在如何?尾糧會否被用來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自政府推行改革後,MPF 用作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即雇主用其已繳的強制性供款去扣減應付的遣散/長服金)的安排已於2025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對過渡日前後的服務年資採分段處理。僱主不得再使用由強制性(employer mandatory)MPF 供款而累積的利益去抵銷員工的遣散或長期服務金;但僱主自願供款或其他以服務年資為基礎的酬金仍可能在特定情況下被用作抵銷(視乎條款)。此改動旨在保障員工離職時真正拿到應有的現金補償;如果你懷疑僱主錯誤對沖或誤用 MPF 金額,應向 MPFA 或勞工處查詢 / 投訴,並保留相關 MPF 收據與公司通告作證據。官方 MPFA 與勞工處均有專頁解釋改革細節與過渡安排。

對於最新的MPF取消對沖機制的安排,可按此查看更多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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