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解僱】打工仔自保攻略!老闆話炒就炒?僱傭條例中5項解僱理由存灰色地帶

【無理解僱】打工仔自保攻略!老闆話炒就炒?僱傭條例中5項解僱理由存灰色地帶
Jobsdb content teamupdated on 16 Februar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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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無理解僱的情況層出不窮,有打工仔在沒有犯錯的情況下,卻因為一句說話、一次活動,甚至參與罷工而被「炒魷魚」。面對這種情況,作為打工仔應該如何保護自己?

今次小編將為大家拆解《僱傭條例》,解構哪些情況僱主不能解僱員工何謂合法解僱的理由,以及如何蒐集證據自保,讓你在職場上更有保障!

哪些情況下,僱主不能隨便解僱員工?

首先,你要知道在哪些情況下,僱主是不能辭退員工的。根據《僱傭條例》,在以下4種情況下,僱主無權解僱員工,否則可能違法。

情況1. 已懷孕並通知僱主的員工被解僱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已連續性合約受聘滿 24 個月,並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僱主不得在懷孕期間或產假期間解僱該員工,否則屬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就不合理解僱向僱主索償。值得留意,如僱員在通知僱主前已被解僱,她可在收到解僱通知後立即向僱主提交懷孕通知。在這情況下,僱主必須撤回解僱該員工的決定。

情況2. 因工受傷,但工傷補償未解決前被解僱

如果僱員因工受傷,僱主不能在工傷補償達成協議之前,或在相關評估證明書未發出前解僱該員工。

情況3. 因提供法律證據或檢舉違規行為而被解僱

僱主不得因員工在涉及《僱傭條例》、工傷事故或工作安全法例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該員工。

情況4. 因參與合法罷工而被解僱

根據條例,僱主無權因員工參加合法罷工,而根據第(1)個理由*終止該員工的僱傭合約(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增補),否則可能涉及不合理解僱。

⁠*見下文5個僱主可以解僱員工的理由

【解僱賠償】不幸被炒點算好?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年假點計?被解僱要知8大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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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懷疑遭受到無理解僱,僱員可以如何申訴?

如懷疑遭受到無理解僱,被解僱員工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控訴。個案經勞資審裁處考慮後,或會命令僱主讓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但必須經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但勞資審裁處並不會強迫雙方接受命令;又或要僱主支付僱員終止僱傭金。此外,在適當的情況下勞資審裁處還可裁定僱主須支付不超過港幣15萬元的補償金給僱員。

老闆如故意及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受解僱員工,甚至可被檢控,經定罪後,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僱主可以用哪些理由合法解僱員工?

當然,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老闆想要炒你也會扭盡六壬,看看有哪些自以為合理的理由來強加在你身上。而事實上,根據《僱傭條例》,以下 5 個理由 屬於正當解僱,僱主有權以這些原因終止僱傭合約,亦不屬違法:

1.僱員的行為

2.僱員的工作能力或資格不足

3.裁員或其他公司業務運作需要(如業務重組);

4.法例的規定;或

5.其他實質理由。

僱主更可以以下這些原因即時解僱僱員,且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拒絕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行為不當;

3.欺詐、不忠實;或

4.慣常疏忽職責。

事實上,條例所述的部分理由存在不少灰色地帶。若有懷疑,或勞資雙方未能取得共識,打工仔可向勞工處查詢,或將個案轉交勞資審裁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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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3招自保!蒐集證據保護自己

《僱傭條例》當中的正當解僱理由多半與工作態度、工作能力有關,因此只要在平日處理好工作相關事宜,甚至留下有關的文件,都是有力的證據去證明你沒有失職。

第一招:保留平日工作交收電郵作紀錄

與同事及上司的工作交收,盡量使用電郵「Black and White」,白紙黑字證明已完成。如果工作項目非用電郵或公司內聯網作交收,可在完成工作後補發一封通知電郵,確認工作已完成,避免日後被指控「未完成工作」。

第二招:設立工作紀錄表

部門內同事之間定下一個工作紀錄表,這些表格可以電子檔的形式放在公用的server,同事完成項目中的某部分時可填上時間及簡單內容作紀錄。一來可提升溝通效率,讓部門內的同事知道項目的進度;同時各位同事可以互相作大家的證人。

第三招:保留前僱主的推薦信reference letter

如果你過往的工作表現不俗,僱主多半願意在離職時為你美言幾句,撰寫一封得體的reference letter,讓你可在揾工時展示,給新僱主一個良好的印象。這些reference letter都是你工作表現的證明。因此離職時索取推薦信,證明自己過往的工作表現良好,萬一遇到無理解僱,這些文件能幫助你維護自身聲譽。

若不幸被無理解僱,應如何爭取補償?

如最後都逃不過被解僱的命運,最起碼都為自己爭取合理賠償(即時解僱的話要爭取代通知金),而不是白白遭到解僱得個吉。打工仔要知道自己可以在期限內取得合理的終止僱傭金,即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這些補償包括員工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例如工資、代通知金、年終酬金、產假薪酬、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等款項。僱主若無合理解釋而拖欠補償,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在法治的社會,假如法例都未能保障你的話,就盡量想辦法保障自己。在遭受委屈的時候,起碼能提供足夠的證據替自己申辯。假若有一朝要對簿公堂,也有足夠的籌碼為自己辯護。如果你懷疑自己遭到無理解僱,記得儘早向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尋求協助,以確保自己獲得應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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