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fresh grad們,在求職路上經歷過高低跌宕後終於收到offer,可算是苦盡甘來,一定很興奮吧?即將迎來人生首份正式的工作,前路還有許多的「第一次」靜候着你們,相信大家內心多少有點緊張不安。作為職場新丁,不少人將要面臨首次正式簽約,擔心「中伏」但又不清楚返工簽約須要注意的事項?讓小編為你們指點迷津吧,簽僱傭合約前看一看以下的需知,可以助你遠離陷阱!
一般而言,合約雙方及有關職位的資料一定會出現在僱傭合約首頁,返新工簽約時必需核對清楚,確保僱傭合約上的資料準確,否則出現勞資糾紛時只有「口同鼻拗」。
檢查姓名、身分證號碼等個人資料是否正確,否則不能保證合約保障的僱員是你本人,無良的僱主亦可以不承認你是其員工,出現糾紛時便無從追究。
若果合約上出現陌生的公司名稱,必定要問清楚,十居其九「有伏」,僱主隨時可以「反轉豬肚唔認人」!亦有可能是secondment contract,即指受聘於一中介公司,卻為另一公司工作,與實際工作的公司並無僱傭關係,出糧、強積金供款、合約、計算假期等事宜均由簽約的中介公司處理。
職場經驗淺薄的fresh grad最容易墮入secondment contract陷阱,其伏處在於將福利折現成人工,毫無待遇及福利可言,例如無薪病假、不能參與公司的活動及培訓等。在公司裏只屬「外人」,職位根本不在公司架構內,可謂是食物鏈的最低層。公司要削減資源亦必定先從你落手,更遑論晉升機會,不少打工仔都認為「無福消受」,亦擔心此類合約會「劃花個底」,影響職途。
經中介公司應徵的工作較大機會是secondment contract,當然亦有例外,故任何情況均需小心檢閱合約內容。
核對職銜與起初應徵的職位是否相同,以免被「燉冬菇」也懵然不知,更重要的是職位有別,工作內容也會不同。而且職銜需寫在CV見人,影響日後career path,故勿忽視其重要性。
一般情況下,HR早已於面試時交代了工作時間、用膳時間、每週工作日數等詳情,即使有口頭承諾,亦應小心細閱一遍,畢竟合約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萬一HR大意寫錯資料,吃虧的就是自己。
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小編亦聽聞過長達半年的試用期,因此要留意試用期是否合理;而試用期是由上工日期起計,直接影響員工的薪金發放、年資以及發放有薪假期等,應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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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當然是打工仔最緊張的,若果薪金寫「15k-17k」,應要求對方作更清楚的表達,任何合約條款都不能含糊。而且亦需留意獎金、雙糧、花紅等的發放條件及計算方法等,順帶亦可向HR了解每月出糧日。雖然不少工作「份糧包埋OT」,不過仍要相信有良心僱主存在的!OT有「補水」的話便要了解清楚其計算方法。
另外應檢閱清楚自己可享的僱員福利,例如醫療福利、交通津貼等,包保「無走雞」!
不少公司的辦公室分佈香港各區,甚至於海外設有分公司,因此工作地點存在很多變數,若獲派「邊疆」的話便要每天「長征」上班。不過合約一般只會列明工作地點為香港境內,因此或需向HR了解清楚詳細的工作地點及調派情況。若合約列明有機會被派到海外工作或出差,則需了解清楚出差的安排及補貼事宜,例如申報交通費津貼及外地住宿費等。
放假是打工仔們的每日願望,簽約時一定要留意合約列明的有薪年假及假期日數。
年假當然愈多愈好,除了留意年假日數,還要留意年假的生效時間。根據《僱傭條例》,每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聘的員工,工作滿12個月後,都可以享有最少7日的有薪年假。多數公司只要僱員通過試用期後便可使用年假,但小編亦聽聞過有公司要求僱員工作滿一年後才能使用年假。若果不幸遇上7天AL、兼要工作滿一年才生效的「奴工條例標準AL套餐」,也猜想到該公司對待員工的作風了⋯⋯
不少人誤以為「紅日」等於有薪假期,其實有「勞工假」及「銀行假」之分,前者是根據《僱傭條例》所定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人人有份;後者則是每年17天的公眾假期,多出的5天假期為——3天復活節假期、佛誕與聖誕節翌日,只有部份人有份,通常是政府工或大公司員工才放銀行假。
一般合約只會寫「按照勞工法例提供病假津貼」,其中需知的法例有:1)只要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週或以上,而每週最少工作18小時,工作首年每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第二年起每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2)只要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能出示醫生紙,並已累積有薪病假日,便可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病假津貼。換言之,單日的病假有機會被扣錢或無薪的,需視乎公司政策而定。因此建議可於簽約時向HR查詢公司相關的政策安排,若有不合理的條款亦應向HR提出。
記得要細閱有關辭職的條款,稍有不慎便會後患無窮。
需留意辭職的通知期合理與否,小編有朋友就簽過辭職通知期為半年的合約,再痛苦半年之餘,更隨時被獲分很多「難哽」工作,同時為轉工帶來很多不便。假如合約沒有列明辭職通知期,亦毋須擔心,將一律依照《僱傭條例》處理——於試用期首月辭職即日通知便可;試用期內辭職則需7天通知;過了試用期辭職便需一個月通知(工作不設試用期亦同需一個月辭職通知期)。
若果未能依照合約列明的辭職通知期提早通知,則需付代通知金。其計算方式為:通知辭職日期前12個月內的平均月薪/日薪 x 通知期的月數/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而於試用期首月內辭職,則毋須繳交代通知金。
一些從事高級管理、專門技術或需與大量客戶往來工作的人士便要特別注意,你們的合約通常有一項「不競爭條款」。該條款是規定僱員在離職後一特定時間內不能任職類似的職位或行業,否則需作出賠償。而一般僱員則毋須擔心,即使你們的合約有此條款,亦不受此條款限制。
某些不良僱主或會於合約「落手腳」,甚至有些使用蚊型字體掩人耳目的「隱藏條款」。因此簽完約,必需確保HR有準備一式兩份的合約供雙方留底參考,若果HR沒有提供,記得禮貌提醒對方。最後,祝大家簽約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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