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工作似乎是未來的職場趨勢。雖然企業未必選擇一刀切立刻全面推行在家工作模式,而以混合性工作模式——即一星期返公司上班兩至三天,而餘下的日子則在家工作試行;但只要夾有在家工作的模式,打工仔就要小心留意僱員權益有否被縮減。在家工作的你,或許可以看看以下部分,有沒有說中一些你同樣感到疑惑的地方。
早前有不少在家工作的朋友抱怨,在公司上班的話,估計掛八號波前已可以放工;在家工作以後,無論天氣多惡劣都要繼續做。某程度上,實行在家工作反映了「冇風假」的事實。
勞工署有提供《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提到老闆和員工要「預先磋商及訂明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並應盡量在聘約開始前,向僱員說明相關的工作安排」,故取決於雙方的預先協調工作安排,即是如果雙方沒有預先協議在惡劣天氣如八號風球或黑雨的情況下可不用工作,就代表你在辦公時間內仍需工作。
根據《僱傭補償條例》,僱員如果在受僱期間因為工作遭遇意外,引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員工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此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而在家工作時受傷的話,舉證及醫生的判斷就成了關鍵。僱員因工受傷後有責任呈報工傷,要交出「受僱期間因為工作遭遇意外」的證據,及所有求診單據作證明才有斟酌的餘地。
若勞資雙方對工傷個案有疑問,可向勞工處提出有關意見及呈交相關資料。勞工處主要會從醫學角度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就案件是否屬工傷提供意見。但要留意的是,勞工處沒有裁決的權力。如勞資雙方的爭議未能通過勞工處解決得到,有關個案就要交由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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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超時工作津貼屬工資的一部分,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如僱主有向員工提供超時工作津貼福利,在家工作時超時工作的時數要視乎雙方事前協議好的辦公時間及其計算方法。在家工作時則按協議好的方法保留超時工作的證據,再提交給僱主以申領津貼。
同上,勤工奬、交通津貼等福利在現行的《僱傭條例》中屬工資的一部分,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假若僱主要取消,員工也難以就此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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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工作仍屬職場的新趨勢,期望日後有關當局能因時制宜,配合發展,推行更多保障勞工權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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