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工傷就是員工因工及其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例如搬運貨物時扭傷,高空工作意外等,而職業病是指僱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訂明期間內,獲聘從事某項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僱員補償條例》中附表2所列出的職業病,例如石棉沉著病及職業性失聰,未必是即時及急性的。
工傷與職業病很容易混淆,以為兩者是不同的項目,但實情只在時間線上有些微差別,而兩者經醫生診斷並證實後,同受《僱員補償條例》所保障,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包括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同樣得到保障。
值得留意的是,以下三類人士並不受保障:
外發工;
以臨時性質受僱工作的人士(但仍適用於兼職家務助理、由僱主聘用以擔任該僱主本行業的臨時僱員、或經由會所聘用或支付薪金以受僱從事任何遊戲或康樂事務的臨時僱員);
與僱主同住的家庭成員(但若僱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投購的保險明確包括其家庭成員,則條例仍然適用)。
無論是工傷或患上職業病,都要第一時間得到醫生的診斷及證實,方能啟動索償程序。
如不幸在工作時意外受傷或患上職業病,在通知同事及僱主後,就要立刻到醫院、診所或註冊中醫接受適當的治療,並保留相關的醫療紀錄、單據和病假紙,將正本交給僱主,而自己要保留所有文件的副本一份。僱主必須在14天內向勞工處呈交員工相關紀錄,然後勞工處便會將案件交給兩級制評估委員會: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會評估僱員因工傷所須缺勤的期間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僱員也要按勞工處的指示前往職業醫學組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另一方面,如僱主有替員工購買保險,同時要將受傷員工的工傷紀錄交給保險公司。勞工處評估員工受傷的程度後,再因應傷勢協定賠償金額。
涉事的員工按情況或會被判辨為三個情況: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假若員工被判斷為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按僱員受傷時的年齡及每月收入來計算
永久地部份喪失工作能力:
至於永久地部份喪失工作能力,有關方面會視乎僱員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並參照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對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則由放工傷病假那天開始,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如時間超過24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不可延長超過12個月。同時,僱主須為僱員負擔每天作為住院或非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一般為每天最高金額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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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外發生前,僱主及員工都要共同努力打造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減低發生意外的機會,防患未然。此外,員工在入職後亦要了解僱主替員工所購買的醫療保險的承保項目及金額,保障自己的利益。老闆或員工可查看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網頁,檢視所購買的保險是否承保工傷賠償。另一方面,員工也可以因應情況自行購買意外保險。不過要留意,保險公司提供的意外保險或會因應不同業界的工作環境和職務範疇,再評估會否承包因工受傷的意外賠償。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在購買意外保險前,要仔細詢問保險從業員有關詳細情況,並清楚閱讀細則及條款。
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沒有人希望自己會受傷,不過但凡工作都有不同程度的危險性。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最好在工作前已先做好在相關工作場所的安全措施,及按指引工作,將受傷的機會減至最低。如不幸發生意外,員工也要確保自己清楚了解整個工傷通報及索償程序,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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