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特首前年年尾在施政報告中提到將有薪產假加碼至14星期,不時有人會關心究竟何時能實行。產假作為女性員工獨享的福利,往往是大家關心的議題。
你沒有看錯,要發放有薪產假是有條件的,必須是按418合約獲聘的員工;在她工作滿40個星期後,只要向老闆提供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方可取得發放10星期有薪產假的資格!如僱主提出要求,要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預產期。至於甚麼時機最合?要不要等三個月?一般而言,只要拿到懷孕證明書就可向上司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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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產假的薪酬每日款額相等於懷孕員工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即是人工的8折。假若可以享有有薪產假,而你之前的工資為每月$20,000,那麼你在放產假期間,每月便可取得$16,000。
員工在放產假期間,老闆仍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該員工,不得拖欠。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不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一般而言,有薪產假為期10星期,惟以下情況,懷孕員工可發放多於10星期的產假。
1.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2.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 4 星期。
除此以外,如懷孕員工在職期間向老闆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書,說明她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產生對懷孕有害氣體的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老闆不得將這些工作分派給該員工;如員工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在收到有關請求後14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不論僱員所交出的醫生證明書是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僱主可在收到有關的醫生證明書後14天內,自費安排僱員接受由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進行另一次身體檢查,以就僱員是否適宜從事有關工作獲得另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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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懷孕員工如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醫生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
還有一項是關於生育保障的,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的員工。如果僱主在此情況下解僱懷孕員工,就屬於無理解僱,是違法且可被檢控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不過,勞工法例中亦有提到,在以下情況僱主可以解僱懷孕僱員:
1.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2.如僱傭合約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換句話說,懷孕不能成為員工被炒理由。
有關僱僱條例中的生育保障條款,可參考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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