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想過:假如你發現公司經營困難,未能償還債務,包括你的人工,情況岌岌可危時,當下可以做甚麼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或許了解一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運作,可以幫到你應付突如其來的難關。
當僱主經營困難以致無力償還債務時,員工可以要求法律援助署介入,協助入稟法庭,要求對僱主發出清盤或破產申請,追討欠薪、未發放年假及法定假日的薪酬、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等款項。當法庭發出清盤或破產令後,員工就可以向破產管理署登記所有債項,以便日後取回相關欠薪。不過要注意的是,如僱主是一名個別人士(如獨資經營業務東主),而獲聘的員工是與僱主同住的家庭成員,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管理,而由勞工處薪酬保障科負責處理及審核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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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上述基金可以墊支以下的特惠款項:
款項 | 適用範圍 |
欠薪 (上限為3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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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 (上限為2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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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 (上限為50,000元,另加餘額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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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放的年假及法定假期薪酬 (上限為1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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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困難不會是一朝一夕的事,員工可以通過觀察公司情況,及早發現,及早申請,避免公司走數。如果你任職的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你就要有所準備:
未能支付債務,包括員工的薪金
在不合理的情況下,將公司的機器或原料搬離工作地點
工作地點突然關閉
老闆突然失蹤
僱主的資產或貨物由法庭執達吏扣押
員工可在上述情況出現後,保留證據,再向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聯絡並作出投訴;勞工處的職員其後會與法律援助署聯絡,以協助員工迅速開展清盤或破產的法律程序。在合適的情況下,勞工處的職員也會與薪酬保障科聯絡,幫助員工向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提出申請的員工要宣誓證明所有提出的資料正確無誤,並要提交支持該申請的僱傭合約、糧單和出勤紀錄等文件,以供有關部門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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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所列,勞工處處長不得支付特惠款項給以下項目:
在公司服務的最後一天前4個月以外的欠薪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的申請。
在服務的最後一天後的6個月以外所提出與工資和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有關的申請。
在終止合約後6個月以外所提出與未放年假薪酬、代通知金和遣散費的申請。
受牽連的員工,記緊要住要申請時限,以及儘早提出相關申請,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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