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保密協議(NDA, non-disclose agreement)是高層或參與機密項目的人,才會接觸到的神秘文件。但近年隨着大眾對知識版權的認識加深,加上融資創業的風氣日盛,公司或創業團隊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和創意,保密協議也隨之普及,但有某些公司開始利用保密協議來限制員工,作為談判籌碼。到底保密協議是甚麼?甚麼情況下需要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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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知識產權質易中心所述:「保密協議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亦可稱為不披露協議書。協議書規定,立約一方會向另一方披露機密資料,例如商業秘密及工業知識,接收資料一方必須把資料保密,並且不得不當使用該等機密資料。凡一方向另一方披露資料,或雙方互相披露資料,均可訂立保密協議書。」
協議分為單邊、雙邊和多邊,視乎涉及的人或組織的數量而定。一般而言,單邊是最常見,主要是一方向另一方單方面的披露資料,雙邊則多見於兩者互相合作。至於多邊,則通常是眾多單位一同參予大項目。
除了商業機構外,一些政府或教育機構在進行內部會議時,也會用上保密協議,如行政會議便有保密協議,當年唐英年大爆梁振英在行政會議提出的「防暴警察論」,便被質疑違反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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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涉及知識產權、專利發明或是商業機密時,都會用上保密協議。
所謂商業秘密,囊括的範疇相當大,一般分為經營以及技術方面,而技術方面又多數與專利發明及技術有重疊。
商業秘密通常要具備四個條件,即秘密性、新穎性、實用性及經濟價值性,只要是不為多數人所知,並能帶來經濟利益的,包括產品配合、營運技巧、客戶名單、銷售策略、管理技巧、製作方法、手藝技巧、產品設計、營運程序等等。簡言之就是有獨門或罕見秘訣的,就能算是商業秘密。
如可口可樂的配方、肯德基炸雞的食譜、蘋果公司新款電話的技術、電影試映會內容、產品製作過程、樓宇報價資料、保險客戶名單、餐廳未公布的新菜單、遊戲程式碼等等,都是具體的商業秘密例子。
商業秘密既然和專利發明及技術有重疊,為何又要分開來說明?皆因專利發明及技術,不一定是公司或企業持有,而是個人或團體擁有。某些公司企業,想在業務上利用這些發明和技術,就要與擁有者協商,可見保密協議並不限於公司對個人,或公司對公司,也可以是相反,個人對公司。
一般公司,為確保自己的商業秘密不被外洩,會在聘請僱員,或是當僱員涉及相關項目時,與之簽訂相關的保密協議,其實是合理的。但作為員工必須留意當中條文是否合理、清晰和具體。
有些公司貪圖方便,以不明確的範本應付各種情況,令保密協議變得含糊不清。員工要確保保密協議所規定的保密範圍,並不包括公眾領域的資料、從第三方取得的合法資料和在公司披露前,員工就已得知得資料,從而保障自己。這樣便不會因為一些並非需要保密的資料,而陷入官非。
有些公司會為了操縱員工而濫用保密協議,如在協議中要求離職員工不得向同事或外人說公司壞話,否則就不提供工作證明。亦有保密協議規定員工不可在離職後的特定期間內,如一至兩年,於公司的競爭對手或相關行業任職。以上情況都是不合理的,員工可以拒絕,別盲目地以為必需要簽。所以打工仔簽署前,必須先看清條款,別讓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煩。
撰文/Tony T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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